交通肇事致死亡补偿巨款并获刑
□记者姚大盛
晨刊讯日前,屯溪区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2年8个月,缓刑4年。
今年1月20日晚9时50分许,来自黄山区、在屯溪干个体经营的小伙子张某驾驶一辆宝马小轿车,沿屯溪华山路由老大桥往黄山国际大酒店方向行驶,至黄山民航售票处附近路段时突然看到车前有2人步行过马路,于是立即刹车且往左打方向避让,结果还是碰撞到前方行人张某和袁某,经抢救无效后死亡。事后,安徽全诚司法鉴定中心出具交通事故技术鉴定意见,证实张某小轿车在事发时的行驶速度在74km/h-77km/h之间。市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承担该起交通事故全部责任。
庭审中,被告人张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定性无异议,表示自愿认罪。此外,法院还查明,3月17日,张某亲属与被害方达成协议,由被告人一次性补偿被害人人民币45万元,且该宝马小轿车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10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保险。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案发后张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且当庭自愿认罪,其亲属与被害方达成协议,被告人一次性补偿被害人损失人民币45万元并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依法予以减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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