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烟发生争执寻衅滋事获刑
□记者姚大盛
晨刊讯购买香烟时,由于价格问题发生争执,男子方某竟持凶器恐吓他人,并随意损毁他人财物。近日,被告人方某因寻衅滋事案,被屯溪区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据了解,现年36岁的方某系一名个体户。他在2016年6月6日23时30分许,来到新潭镇一家超市购买香烟,因价格问题与超市店员胡某发生争执。后胡某电话联系男子程某,被方某在电话中言语威胁,并让胡某带话给程某,让程某这几天注意点。而后,方某又驾车到程某开的饭店里,方某未找到程某,便言语威胁程某的妻子严某后离开。当夜23时40分许,方某驾车与其另外2名朋友戴帽子、口罩并持砍刀一把,到新潭镇程某开的商贸店门口,方某用脚踢、刀砍将该商贸店的玻璃门损毁,而后3人又持刀进入店内寻找老板程某,未果后三人离开。经屯溪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损毁的玻璃门及其门框价值人民币1403元。期间,方某赔偿被害人程某经济损失1400元,并得到被害人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方某持凶器恐吓他人,并随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鉴于其当庭自愿认罪,并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依法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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