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车碰撞互殴三名男子获刑
□记者姚大盛
晨刊讯两辆车碰撞,司乘人员互不相让,由口角而互殴,导致男子胡某轻伤一级。近日,在屯溪区法院,犯故意伤害罪的被告人江某、李某、小江获刑。
据了解,2016年5月1日22时30分许,黄山区男子江某驾车载着李某、小江,行驶至屯溪区豪昇大酒店对面的红绿灯路口时,与吴某驾驶的黑色现代越野车碰撞。江某、李某、小江先后下车与吴某车上的乘坐人胡某理论,继而争吵,先是相互推搡,后互殴。期间,胡某倒地,江某踢胡某腿部,李某踢胡某上半身,导致胡某腿部受伤较重。经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胡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江某、李某、小江共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均构成故意伤害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江某系主犯,被告人李某、小江系从犯。鉴于三被告人犯罪后自首,且已就民事赔偿与被害人达成协议,取得被害人谅解,并当庭自愿认罪,遂以故意伤害罪依法判处江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判处小江拘役六个月,缓刑九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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