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不动产登记局 黄山市政务服务中心 关于不动产登记优化提速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等相关规定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方便基层群众办事创业的通知》(国办发〔2015〕86号)的要求,为进一步优化提速,规范不动产登记行为,提升服务水平,现就黄山市本级不动产登记优化提速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精简登记申请材料
企业类法人申请不动产登记时,不再要求提供公司章程、职代会或董事会(股东会)决议等材料。商品房转移登记时,不再要求提供购房发票。
二、改进不动产登记婚姻状况审查
自然人申请不动产登记时,不动产登记机构应以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登记原因证明文件(如合同记载的当事人)以及其他申请材料为依据办理相应登记事项,不再审查申请人的婚姻状况,申请人无需提供婚姻状况材料。但涉及未经公证继承(受遗赠)转移登记、婚内“加减名”转移登记、离婚转移登记等情形除外。
三、改进房产建筑面积审查
已合法取得的房产证(包括房改房),除有证明文件证明原登记错误外,其登记簿(房产证)记载的房产面积继续有效,不再进行重新核定或确认。
四、进一步分类压缩不动产登记办理时限
除批量不动产登记(一次申请10个不动产单元以上的登记)和在建建筑物抵押登记以及未公证的继承、受遗赠涉及不动产登记等较为复杂的登记情形仍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规定的30个工作日办结外,一般登记业务的办理时限压缩至15个工作日,不动产抵押登记办理时限压缩至5个工作日,抵押注销登记办理时限压缩至1个小时,不动产查封登记、异议登记即时办理,切实做到规范有序、便民利民。
以上公告事项自2017年9月1日起执行。
2017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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