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留介绍卖淫获刑还要罚金
□记者姚大盛
晨刊讯近日,女子占某和男子孟某因犯介绍卖淫罪,分别被屯溪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及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5000元。同时对占某违法所得250元、孟某违法所得170元予以追缴。
据了解,2016年11月17日晚,占某在微信上与嫖客毕某约好介绍2名失足妇女,到该嫖客所在宾馆房间进行卖淫嫖娼活动,每名失足女收取嫖资350元,被民警当场抓获。同年12月6日晚,占某在微信上与嫖客吴某约好,安排一名失足女到该嫖客所在酒店卖淫嫖娼,嫖资为300元。占某联系被告人孟某,孟某开车将失足女罗某带去交易。随后,该酒店另一名嫖客通过微信联系占某,称需异性服务,并谈好嫖资。占某告诉孟某,让罗某向嫖客提供卖淫服务。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占某、孟某行为已构成介绍卖淫罪,二被告人在部分犯罪事实中属共同犯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占某、孟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遂作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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