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出台首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 9月1日开始实施
本报消息记者赵天彪报道8月4日下午,记者从黄山市政府举办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该市依法行使地方立法权以来制定的第一部实体性政府规章《黄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简称《规定》)正式出台,将于9月1日开始实施。
记者注意到,该《规定》内容共分5章43条。《规定》的制定紧紧围绕合法性、问题导向、可操作性、配套同步四大基本原则,在立法宗旨、制定程序、服务民生等方面敢于为先,特色鲜明,开拓创新。主要体现在:《规定》改变以往单设“法律责任”一章的做法,创新性采用禁止性条款和罚则合并在一条中的方式,这将有利于公众和执法者学习、适用;将适用范围确定为“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区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适当扩展了《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规定的“适用于本省市的城区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的城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适用范围;建立政府和社会分工负责、齐抓共管的责任区制度,根据不同区域、场所、设施的各自特点,对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责任人作了划分和界定,并确定了责任人的相关责任。通过责任区制度的实施,可以做到责任到人(单位)、无缝覆盖,以保障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目标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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