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留他人吸毒获刑并处罚金
□记者姚大盛
晨刊讯近日,屯溪区法院公开宣判一起容留他人吸毒案,被告人韦某因先后数次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被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随案移送物品冰壶2只被没收。
据了解,现年35岁的韦某系汽车站临时工,曾因吸食毒品于2011年9月28日被屯溪警方行政拘留12日。2016年10月1日前后,在屯溪区铁路新村家中,韦某先后2次容留吸毒人员陈某和其一道吸食甲基苯丙胺。同年10月、12月及2017年2月,韦某又先后3次在家中容留吸毒人员胡某与其一起吸食甲基苯丙胺。庭审中,韦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定性不持异议,表示自愿认罪。
法院审理认为,韦某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韦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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