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不满他人鸣笛男子毁物伤人获刑
□记者姚大盛
晨刊讯酒后乘坐出租车,因不满紧跟其后的私家车鸣笛,屯溪男子蒋某和朋友一时糊涂竟任意毁物伤人,近日,蒋某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屯溪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今年2月18日21时50分许,在屯溪区经营一家酒楼的负责人蒋某和朋友朱某,酒后在屯溪区新园东路新景丽苑小区附近搭乘一辆出租车,紧跟出租车后边的私家车主高某鸣笛,引发蒋某不满,当高某的轿车行驶临近出租车时,坐在出租车副驾驶座的蒋某两次打开出租车车门刮蹭高某轿车的车门,致高某轿车车身凹陷、两车车漆脱落,后蒋某及其朋友朱某连续对高某实施殴打,致高某受伤。经屯溪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两车被损坏处维修价格为2050元。案发后,蒋某分别赔偿了被害人高某、陈某经济损失8000元、450元,并得到被害人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蒋某酒后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蒋某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当庭自愿认罪,并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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