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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观光车意外身亡法院判决定纷止争

黄山晨刊 2017-07-25 14:15 大字

原告黄山某旅游开发公司于2016年4月27日在被告某保险公司处投保了公众责任险,2016年8月24日沙某在原告开发的景区旅游时坐观光车,不慎从车上甩出坠落死亡,2016年9月23日原告与死者家属达成赔偿协议,由原告一次性赔偿死者家属各项损失共计89万元,原告赔偿后,到被告处进行理赔,遭到被告拒绝,原告遂于近日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原被告双方争议焦点主要在于死者沙某当时乘坐的景区观光车是否属于机动车,若是,则该案件属于合同约定的免责范围,保险无需承担赔偿责任。通过对案件事实、证据判断,法院认为涉案车辆系特种装备,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所认定的机动车辆,因此被告关于“该车辆为机动车且受害人是因机动车导致死亡,属于合同约定免责范围”的答辩理由不成立,但考虑到受害人沙某也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酌定原告承担80%的责任,判决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黄山某旅游公司支付保险金52万余元。

·江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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