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抑郁症发作放火烧医院获刑
本报讯女子胡某某因对原单位及部分原同事不满,竟放火烧医院。记者昨天从寿县法院了解到,被告人胡某某一审被认定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据悉,经司法鉴定,被告人胡某某作案时抑郁症发作,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法院审理查明,2019年11月3日12时许,胡某某因对原单位及部分原同事不满,来到寿县中医院住院部,趁无人之际,使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将中医院住院部三楼ICU主任办公室医生白大褂及部分书籍点燃后离开,引发消防喷水系统将火熄灭。胡某某离开三楼后步行上楼,又分别到七楼外一科值班室、八楼外二科主治室、十二楼内一科值班室点燃了医生白大褂,到十四楼内三科值班室点燃了窗帘。这四处火点均被及时发现并扑灭。当天,胡某某还使用随身携带的剪刀,分别剪断了八楼外二科医生办公室部分鼠标及电话线、九楼骨一科医生办公室部分电话线、十楼骨二科主任和医生办公室部分鼠标及电话线、十三楼内二科医生办公室电话线。随后胡某某逃离现场。
经司法鉴定,案发时胡某某抑郁症发作,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同时查明,胡某某被警方传唤到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案发后,胡某某家人已代其赔偿寿县中医院5888元,并获得寿县中医院的谅解。
法院认为,胡某某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放火罪。案发时,胡某某抑郁症发作,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叶世新新安晚报安徽网大皖客户端记者张安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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