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符节到路引:古人出行有凭证刘疆
战国错金青铜鄂君启节近来,因为疫情防控,“健康绿码”和小区通行证成为了人们出行时的必备之物。其实,早在战国时期,人们出行时就需要携带官方出具的出行证明。从汉代,到唐宋,再到明清,古代的“通行证”经过多次变化,逐渐变得手续简便、信息完备。那么,古人都使用过哪些“通行证”呢?
节
通行凭证到期归还
古代会在水陆交通必经的要道上设立关卡,称为关津或津关。路上的为“关”,水路上的为“津”。胡三省在《资治通鉴》的注释中说:“关,往来必由之要处;津,济渡必由之要处。”战争时期,关津是具有战略意义的军事重点,兵家必争之地;和平年代,关津则成为维护治安,控制人口流动的重要工具。早在先秦时期,关津制度就已经形成,那时的人们要通过关津,就需要出示相应的通行凭证了。
战国时期的通行证称为“节”。最初,古人截取一段有节的竹子剖分为二,各取一半作为信物,这就是“节”的起源。《周礼》记载:“门关用符节,货贿用玺节,道路用旌节,皆有期以返节。凡通达于天下者必有节……无节者,有几则不达”意思是说出入关门要用符节,运输货物要用玺节,通行道路要用旌节,这些节到了有效期都要归还。在外通行的人都要持有节,没有节的人,遇到检查就不能通过。
出土于安徽省寿县的鄂君启节,就是战国时期楚怀王颁发给鄂君启的通行凭证。鄂君启节共出土五枚,包括三枚车节和两枚舟节,均为青铜铸成,为剖开的竹节形。节上有错金银的铭文,规定了持节人水陆运输的范围、舟车的数量等,还给予了过关免税的特权。
传
公私分明信息完备
汉代的通行证称为“传”。最初,传是节的补充,后来成了一般吏民出入关津的凭证,如《汉书·景帝纪》有“四年春,复置诸关,用传出入”的记载。传一般由木片制成,上面会写上颁发的日期、颁发官员的名字、持有者的姓名、过关的事由等内容。
传分为公务用传和私事用传。公务用传主要是颁给官吏使用,以执行采购物资、追捕逃犯、押送民夫、官员赴任等任务,根据行经的范围分别由县一级、郡一级或中央颁发。持有公务用传的高级官员还有权调用公家的马车使用。
普通百姓私人用传需要先向乡里申请,乡里审核确为“毋官狱征事”,即不是正在服兵役、劳役、刑役人员后,报县级单位签发。由于马是重要的战略物资,携带马匹过关还要单独办理“马传”,上面会记载马匹的特征。从出土的汉代简牍中可以得知,持传通行关津时,官吏不仅要对通行人详细勘验,还要详细记录通行人的姓名、年龄、籍贯、肤色、随行的马匹车辆、携带的武器以及通过的时间,以便存档备查。
过所
越度关津处以刑罚
在私事用传中,一般会有“移过所”这一公文习语,意思是移经所过之地。于是,东汉时期又出现了新的通行凭证——“过所”。《太平御览》援引东汉刘熙《释名》云:“过所,过所至关津以示之。”在汉代,过所和传类似,一般由竹简制成,内容也相对简略些。
魏晋南北朝时期仍沿袭汉制,行人通过关津需使用过所。如《晋令》中有:“诸渡关及乘船筏上下经津者,皆有(过)所,写一通,付关吏。”《魏书》记载,北魏孝文帝初年,京师平城(今山西大同)一带大旱,饥民遍野。朝廷计划允许饥民出关到其他地区求食,可是由于人数众多,出关手续一时难以办理完毕。东阳王元丕建议“诸曹下大夫以上,人各将二吏,别掌给过所,州郡亦然”,官吏们加班加点办理过所,四天就都办完了。
到了唐代,过所的管理和使用更加规范,普通百姓只要是想离开自己的所属地,就必须申请过所。《唐六典》规定,“凡行人车马出入往来,必据过所以勘之。”申请过所先要到县里递交书面申请,还要有保人担保。经过官府严格的审核后,在京的由尚书省,在地方的由都督府、节度使衙门或州府判给。《唐律疏议》规定,“不应度关者,谓有征役番期及罪谴之类,皆不合辄给过所。”
唐代过所文书为纸质,要缮写两份。一份加盖官印,发放给申请人,另一份经过签发官员签名后存档备查。过所上一般要记录申请人说明外出事由、目的地及所经关津名称;申请人的姓名、身份及年龄;申请人的籍贯;同行人员的姓名、年龄及籍贯;所携带奴婢的姓名、年龄;所携带物品的名称及数量;所携带牲畜的名称、口齿及数量等内容。与今天的身份证类似,过所也有有效期,一般为三十日。超过三十日者或者滞留逾三十日者,要到所在地上交旧过所申请改发。
唐代法律规定,行人出行通过关津如果没有过所,轻者无法通行,重者将被处以一年的徒刑。从关口以外其他地方偷越的,称为“越度”,要罪加一等,处以一年半的徒刑。即使偷越未果也要杖责七十。如果是越度边境的关口,则要处以两年的徒刑。如关口管理人员渎职,故意刁难出入关口人员,主要负责人要被处笞刑,私放无过所人员过关的,与之同罪。
古典小说《西游记》中描述,唐僧取经时携带着唐太宗赐予的通关文牒。但历史上的玄奘法师其实是偷渡出境的,并没有取得朝廷批准出行的过所。由于守关官兵私放,佛教界人士的鼎力相助,玄奘才得以去印度取得真经。因而玄奘在归国入境之时,先行上表唐太宗,请求赦免其“冒越宪章,私往天竺”(《三藏法师传》)之罪。幸好唐太宗是开明之君,赦免了他的罪责,否则他和守关的官吏都应被处以两年的徒刑。
公验
灵活申请一证多用
到了唐朝中后期,另一种通行证明“公验”开始和过所同时使用。公验相较于过所,使用范围较小,只能用于相邻行政区之间的人员移动,但申请简便,格式也较为随意,有较强的适应性。到了五代时期,沿用千年的过所逐渐消失,为公验所取代。
宋代的公验也称为公据、公移、公凭等,如宋仁宗景佑二年的诏书中有“臣僚入川,所将人马器械,旧皆给公据,以验奸伪”的说法。除了保留通行证的作用外,公据还能作为证明文书使用,适用的范围更加广泛。宋代海外贸易发达,公凭可作为与外国贸易的许可证明。宋徽宗崇宁四年(公元1105年),两浙路市舶司为泉州商人李充出具公凭,准其赴日贸易。此件公凭得以在日传典籍《朝野群载》中保存下来,是迄今发现最早、最完整、内容最充实的海外贸易许可证明实物。此外,公据还可作为官学生员的入学证明、科举考生的准考证明以及前线将士的军功证明等,可谓是一“证”多用。
路引
注明特征严禁冒名
明代的通行证称为“引”,也叫路引、文引。明代对于人口流动限制的较为严格,离开家乡百里之外就要办理引。《大明律》规定:“若军民出百里之外不给引者,军以逃军论,民以私渡关津论。”现存明代日用类书中记载有路引的固定格式,如“某县某里某图某人为告给文引事,缘某前往某处探亲经商,诚恐前途阻滞,理合告给文引,庶免关津留难,为此给引是实。”
明万历时任刑部侍郎的吕坤曾设计了一份详细周全的路引模板,注明了持引者身高体貌特征,还要登记持引者父母家人身份,便于查验者根据路引登记的各项目查验。例如体貌特征就包括“身长几尺,无须、微须,方面、瓜子面,白色、黑色、紫棠色,有无麻疤”(《实政录》)等,在没有照片的古代,可以起到一定的防伪作用。
路引持有者必须严格遵守规定,不准转让,不能冒名顶替使用,更不允许不持路引私自外出,或逃避关卡查验。根据《大明会典》,无路引私渡关津或冒用他人路引者,都要杖八十;越度者杖九十,企图越度到国境外者杖一百,并处三年徒刑。偷渡境外成功者一旦被抓获,要被处以绞刑,比唐代还要严格。
清代保留了明代的路引制度,不光汉人百姓,旗人出行也要申领路引。《兵部处分则例》中“旗人告假请领路引”条目规定:旗人如有事去往外省,须“由该都统出具印文咨部给予路引前往。”如有人无路引私自前往,为官的要降二级,无官的要鞭一百。
(来源:《北京晚报》作者:刘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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