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欠薪40余万元逃匿被告人杨某某因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获刑

淮河早报 2019-03-14 10:18 大字

本报讯(通讯员 李嘉 记者 李严)工人辛辛苦苦工作,却拿不到血汗钱,老板经有关部门责令整改仍拒不支付,甚至玩起了消失,此种恶意欠薪、严重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不仅有违诚信,而且触犯法律。近日,寿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被告人杨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据了解,2012年11月,六安市鹏程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鲍某,刑拘在逃)承建位于寿县新桥国际产业园内的格义公司的宿舍楼、餐厅外墙保温及装饰工程。2013年4月工程完工后,格义公司按照审计的工程价款向施工方支付了工程款,且所有审计后工程款均全部付清。但鹏程公司自2012年至2015年,一直拖欠王某、鲍某某、黄某某等16名农民工工资总计440808元,不予支付。此后,作为鹏程公司项目负责人的杨某某对工人的多次讨要,不但不予理会,还更换了住址和电话号码,与相关部门及农民工断绝联系,置被拖欠工资的被害人于不顾,逃跑、藏匿,直至2018年6月5日被抓获归案。期间,寿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7年12月19日向鹏程公司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但未被执行。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寿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支付仍拒不支付,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杨某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本案犯罪事实,亦自愿认罪,可认定为坦白,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考虑本案被害人众多、拖欠的劳动报酬至今未支付。据此,根据被告人杨某某犯罪的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性,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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