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男方分得拆迁房 前妻诉求获法院支持

安徽法制报 2018-11-30 10:54 大字

本报讯 夫妻因感情不和而分道扬镳,双方在民政局协议离婚,两个女儿归女方王某抚养,双方无财产争议。4个月后,男方孔某因土地征收,按户赔偿获得了两套安置房。王某认为自己以及女儿应该获得安置房,将孔某告上法庭。11月21日,寿县人民法院新桥人民法庭审结了这起离婚夫妻因拆迁补偿安置房分割产生的纠纷,经法官主持调解,明确王某及两个女儿按份额享有安置房产权。

2005年3月8日,王某与孔某在寿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两个女儿。2015年3月13日,双方协议离婚,婚生两女均由王某抚养。谁知在2015年7月,王某与孔某所在寿县炎刘镇广岩街道的土地被征收,房屋也随之实施拆迁补偿安置,王某与孔某及两个女儿4人按拆迁政策,可以分得两套房屋共计160平方米。因为是按户进行补偿安置,故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由孔某代表全家签订,虽然两人当时已离婚,但孔某本人申报的家庭人口为4人且通过审核,协议上很明确地约定每人享有35平方,每一家庭户可以增购10平方,两女户可以再增购10平方。这样一来,孔某一家4口分得广岩街道某安置小区对门的两套六楼房屋,每套80平方,共计160平方。王某数次与孔某协商,希望按照补偿协议来分割安置房,但孔某始终没有同意,王某遂向法院起诉。

新桥法庭受理此案后,根据村委会证明及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记载,查明王某及两个女儿3人均为政府拆迁安置对象,孔某按户分得的安置房,占用了王某及女儿应享有的安置份额。通过调解,在王某与孔某及两个女儿全部在场的情况下,按照房屋尚未进行产权登记的现状,将双方争议的房屋产权份额进行了明确,将其中一套房屋确定归两个女儿共同所有,且享有同等份额,另外一套房屋归王某与孔某共同所有,二人也享有同等份额,可在房屋买卖后,依据其经济价值给予女方一定的经济补偿,双方据此签订了协议,从而妥善化解了纠纷。

(姚望严翠记者唐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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