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狗撞伤人 责任谁来负

淮河早报 2018-11-20 11:30 大字

本报讯(通讯员 李嘉)现实生活中,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案件屡有发生。近日,寿县法院审理了一起原告刘某诉被告程某、李某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

据了解,2017年11月某日傍晚,刘某骑电动三轮车,载其妻子陶某回家,在行驶过程与一条黑狗相撞,刘某当场被撞倒在地。随后,陶某找到黑狗的饲养人程某、李某,要求其到现场处理事故,因两被告认为与刘某相撞的狗不是其饲养的,双方发生争议。其后,程某报警求助,公安机关调取了事发地的两段监控视频。监控视频显示,刘某骑电动三轮车与一只黑狗相撞,后其妻子陶某追随黑狗消失在画面中,时隔六、七分钟后,程某、李某来到事故现场,出现在视频监控范围内,李某身后跟着一只黑狗。

法院审理认为,监控视频虽然没有声音,但通过肢体语言可以看出双方有所交流,且李某也有伸手去扶刘某的动作,并根据证人陶某所陈述的事实与监控视频记录的内容基本吻合,刘某作为原告已经尽到举证责任,其所举证据与其所主张的在与狗相撞之后,陶某找到狗的饲养人程某、李某,要求其到场处理事故的事实之间具有高度盖然性。两被告亦没有提供任何相反证据予以推翻,应当由其自己承担不利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本案中,原告所举证据,能够证明自己受伤系两被告饲养的黑狗所致。但刘某年事已高,骑电动三轮车载人,本身就不符合交通规则,其在行驶中更应当尽到避让行人和动物的注意义务。且在遇到黑狗时处置不当,其本身也存在一定的过错,理应承担相应责任。根据过失相抵的原则,可以适当减轻动物的饲养人程某、李某的赔偿责任,结合案情,法院酌定刘某的各项损失由程某、李某负担60%,刘某自负40%。

法官提示: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事件常有发生,且情况难以预料,具有突发性,有时甚至没有外援帮助,受害人会遭到不同程度的损伤甚至致残、致死,作为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加强对动物的管理和约束,防止其对他人造成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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