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售出十四年 卖家退款要反悔

淮河早报 2018-11-15 11:12 大字

本报讯(记者 付莉荣 通讯员 刘芳)众所周知,房屋买卖时,买主支付房款,房主交付房屋,并且办理过户手续,房子才真正意义上属于买主。近日,寿县法院新桥法庭审结了一起房屋卖出多年,卖主却拒绝办理过户手续而引发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卖主周某系寿县某某乡粮站的员工,其所在的单位早年给员工分配了一批福利住房,周某不喜欢单位所分配房屋的位置,于是与同事吴某协商,二人把单位所分配的房屋进行调换,并去房产部门办理了产权变更手续,原吴某的房屋变更到周某名下。吴某在居住不久后将调换过来的福利房卖出,举家搬走。

2004年,周某也想把调换过来的福利房屋卖出,搬去合肥居住,于是与同在广岩乡无住房的沈某进行协商房屋买卖事宜,二人约定该房屋售价为8000元,沈某于2004年10月30日支付购房款5000元后搬进该房屋居住。2006年1月20日,沈某将剩余购房款3000元交付给周某,周某将涉案房屋产权证交付沈某。

事后,沈某多次要求周某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周某以种种理由推脱。今年,沈某打算卖掉该房屋,于是坚决要求周某配合办理过户手续,但周某却称该房屋系同事吴某的,其没有处分权,该房屋的房产证虽登记在其名下,但当时是单位分配给吴某的,其现在愿意退还8000元给沈某,希望沈某搬出去。沈某无奈起诉到寿县人民法院,要求判令周某协助办理过户手续。

法庭经过审理及实地调查,认为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该合同成立且有效,双方应按约全面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沈某向周某交付了房屋价款,已履行了买受人的合同义务。周某作为出卖人虽将涉案房屋及房屋所有权证等权属证书交付给沈某,但涉案房屋系不动产,房屋产权尚未变更登记至沈某名下,故周某尚未全面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应承担继续履行的责任。最终一审判决,周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协助沈某办理该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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