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学打篮球致伤 法庭判校方无责

淮河早报 2018-06-20 09:25 大字

本报讯(记者 马南南)初中生赵某是寿县安丰镇某学校的一名初中生,今年4月初的一天,赵某一个人在放学后在学校的篮球场练习打篮球,在上篮的时候不慎摔倒,导致左胳膊骨折,被送往医院治疗,花去医疗费等各项费用4500元,出院后学生赵某和家人都认为学校要承担一部分的赔偿责任,多次到学校协商,但双方没有达成共识,学生赵某以健康权纠纷为由向寿县安丰法庭提起诉讼,要求学校赔偿损失。

6月16日,安丰法庭开庭审理了该起案件,原告方辩称赵某是被告学校的学生,而且是在该学校篮球场打球受的伤,所以学校应担承担责任;校方辩称赵某是在放学后打篮球,是赵某的自发行为,学校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通过审理,法庭认定了赵某是在放学后在操场打篮球致伤的事实,但是该行为属于学生赵某的自身风险受伤,学校没有义务承担赔偿责任。承办法官向原告方阐明,如果是在体育课上或者学校举办的运动会上打篮球致伤,是可以向学校要求赔偿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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