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是赃款 还敢当“车手”

淮河早报 2018-06-12 01:02 大字

本报讯(记者 付莉荣 通讯员 李嘉)男子张某与陈某,甘当“车手”,为电信诈骗犯取现百万余元而获刑。近日,寿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张某、陈某所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四年,罚金人民币30000元,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15000元。

据了解,2017年4月14日,被害人任某在寿县被他人电信诈骗423000元,其中203000元被他人用POS机刷卡套现的方式转入被告人张某、陈某的银行账户。张某、陈某当日便使用自己的银行卡将扣除了银行手续费后的201782元全部取现,交予郭某某(另案处理)。2017年4月期间,另有被害人吕某等人被他人电信诈骗,被骗的部分钱款也以POS机刷卡套现的方式转入到张某、陈某的银行账户,张某、陈某二人全部取现后交予郭某某。

寿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后发现,2017年4月初,张某、陈某二人向郭某某提供了身份证、银行卡等信息,办理了POS机并绑定自己的银行卡。此后,汇入张某银行卡内总计1141830元,汇入陈某银行卡内总计942200元,张某和陈某明知这些均为他人电信诈骗犯罪所得,仍然按照郭某某的指示,通过ATM机取款、银行柜台取款等方式全部取现后交予郭某某。郭某某为此给张某18000元、陈某8000元作为酬劳。案发后,被告人张某、陈某分别于2017年5月3日、2017年5月6日被抓获归案,并向公安机关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寿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陈某明知通过POS机打入自己银行卡内的钱款系他人犯罪所得,到账后仍予以刷卡取现,协助他人转移钱款,并收取报酬,已触犯刑法,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且属情节严重;鉴于两人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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