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未用于共同生活 配偶一方被判不担责
本报讯(记者 马南南)夫妻共同债务,本应由夫妻两人共同偿还,然而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债务,根据新司法解释的规定,配偶一方并非必须担责。5月22日,寿县安丰人民法庭审结了这样一起民间借贷案件。
寿县众兴镇的赵某某因借朋友张某某15万元一直未还,被张某某起诉至法院,张某某起诉时将赵某某妻子刘某列为共同被告,要求夫妻两人共同还款,张某某为此向法庭提供了一份赵某某出具的借条。
法院审理认为,赵某某向张某某借款有借条确认,借款事实清楚,赵某某应承担偿还借款的义务。而鉴于该借条仅由赵某某单方签字,妻子刘某对借款不知情,事后也未予以追认。张某某亦未提供证据证明上述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根据新司法解释的规定,法庭依法驳回张某某对刘某的诉讼请求,判决由赵某某偿还张某某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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