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名存实亡 何来“出轨”赔偿

淮河早报 2018-05-08 10:55 大字

本报讯(记者 付莉荣)男子方某在离婚诉讼时要求给付其赔偿金20000元,原因是他认为妻子张某婚内出轨,对其名声有损害。近日,寿县人民法院新桥法庭驳回了方某关于要求“出轨”赔偿费的诉讼请求。

方某与张某于2010年10月通过网络相识,彼此中意,自由恋爱,在方某为张某支付其与前男友所生儿子数万元的抚养费后,两人于2011年2月登记结婚。谁知在2012年6月,两人的女儿出生后不久,方某即发现张某有出轨迹象,二人为此矛盾频发,张某多次离家出走,并在2015年5月后失去联系。方某认为张某的行为是骗婚,婚内出轨对其名声造成损害,故到寿县人民法院新桥法庭起诉离婚,并坚决要求张某赔偿其损害赔偿金20000元。

法庭审理认为,张某自2015年5月离家外出至今未归,双方失去联系,互不尽夫妻义务,夫妻感情无以为继,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故方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但方某主张赔偿损害赔偿金的诉请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查明的事实,法庭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婚生女由方某抚养,张某每月给付子女抚养费500元,驳回了方某要求赔偿损害赔偿金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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