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中生课堂猝死校方被判赔16万余元 淮南市中院认为,学校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20%的赔偿责任
淮南初中生小林(化名)在校突然倒地,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其父母认为,学校没有专业卫生技术人员,老师也没有及时救助,校方应对此起悲剧负主要责任。日前,该案二审宣判,淮南市中院判决学校担责20%,即赔偿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及精神抚慰金在内,共计168063.70元。
事件:初中生上课期间突然倒地
小林是淮南市某中学初二学生。2020年7月8日,小林在下午第二节英语课期间,趴在课桌上,授课老师喊其起来,小林曾抬起头,但数分钟后倒地。
当日15时49分,授课老师紧急拨打了120急救电话,15时51分,又电话通知小林的母亲。几分钟后,120救护人员到达现场将小林紧急送往淮南市第一人民医院救治。
但不幸的是,当日17时5分,小林因呼吸心跳骤停,经抢救无效宣布死亡。
接家长报警后,淮南市公安局、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法医及刑事勘查部门第一时间进行了现场勘查,结合调查情况,未发现异常,初步排除案件可能,小林具体死亡原因尚需病理解剖以最终确定。但小林父母表示难以接受尸检,不同意对小林进行尸检。
小林所在的中学现有在校学生1600人,学校设立有保健室,但因编制等原因未配备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小林父母认为,孩子突发不适后,授课老师除拨打120急救电话外,无任何救助措施,校方的不及时救助是导致小林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主要原因。因此,一纸诉状,将学校告上了法庭。
法院:校方存在一定程度的过错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涉事中学作为非寄宿制学校,在校学生已远超600人,应当配备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但是学校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已配备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及该人员具有卫生专业执业资格证书。
本案中,小林在上课期间突发身体不适,授课老师已及时拨打120急救电话及小林母亲电话,但在急救人员到达现场前,虽有保健老师到达现场,但没有在校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参与实施抢救行为。故结合本案事实,依法认定学校未配备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存在一定程度的过错。
以现有证据可以认定,小林自身疾病是导致其死亡后果的直接原因,无证据证明其在校内受到了他人的侵害。综合以上具体情况,故依法酌定学校应承担20%的赔偿责任,即158063.70元。
从本案事实可见,小林上课后趴在课桌上,授课老师喊其之后,小林曾抬起头,数分钟后小林倒地。法院审理认为,在小林趴在课桌上,至其抬头,至其倒地之间的时间段内,要求授课老师得出小林身体已严重不适需要救助的结论,是对教师的苛责。
小林倒地后,授课老师及时拨打120救护电话,且已及时通知小林母亲,故授课老师已根据小林的实际情况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及时施行救助行为。
判决:校方担责20%赔偿16万余元
学校辩称,学校是否应当配备具有卫生专业技术的校医属于事业岗位编制管理事宜,非学校意志决定,属于社会问题。
法院审理认为,纵观本案事实,涉事学校日常有1600名学生在校学习,孩子的健康成长牵涉到千家万户,仅因为编制管理原因即推脱应当配备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责任,实际上是放任学校的救助能力长期处于低水平状态。
虽然学校实施了救助行为,但学校未配备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影响了学校实施救助的能力与效果。虽然小林死亡原因系呼吸与心跳骤停,该情形死亡率较高系客观事实,但学生在校出现健康问题,即使只有0.1%挽救的可能性,学校都应该竭尽全力救助,故对学校该辩解意见不予采信。
一审判决后,当事双方均对判决结果不满,提起上诉。
淮南市中院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根据学校的过错,结合本案实际情况,酌定校方承担20%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但学校对于本案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过错,其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存有因果关系,损害后果给小林父母带来了较大的精神痛苦,造成了精神损害,学校应承担相应的精神抚慰金,遂酌定学校赔偿1万元精神抚慰金,即共计赔偿168063.70元。
新安晚报安徽网大皖客户端记者朱庆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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