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
本报讯(记者 孙鸿 通讯员 王建庭)10月30日,记者从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等部门获悉,根据安徽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安徽省财政厅下发的《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精神,决定调整淮南市部分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调整后的标准从今年8月起执行。
据悉,此次将对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抚恤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标准进行调整。调整后,在乡老复员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将在现行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150元,调整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增加50元;对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对不符合评残和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条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以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含参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在现行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50元。对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的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50元;对从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提高老年生活补助标准,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提高5元,达到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补助45元。
提高优抚对象的抚恤补助标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优抚对象的关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财政局要求各县区务必及时、准确、足额地把抚恤金和生活补助费发放到优抚对象等人员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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