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修订《经济责任审计购买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本报讯 为了贯彻落实好中办、国办《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解决审计机关人少事多的矛盾,实现经济责任审计全覆盖。近日,市审计局对《经济责任审计购买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了修订。
修订后的办法主要包括社会购买服务的组织方式、计划安排、选定程序、质量要求、工作纪律和费用结算等方面。主要采取吸纳中介机构的业务、技术力量加入由审计机关组成的审计组,并由其具体实施审计项目等方式。在中介机构的选定上采取公开招标、政府集中采购和市审计局自行组织购买三种方式。在审计质量把控上,一方面采取合同约定的方式,合同中明确社会中介机构要按照国家审计准则及确定的审计目标实施,在约定时间内向市审计局提交审计报告,对其审计结果和工作质量负责,并承担相应的经济、法律责任;另一方面采取与费用结算挂钩的方式,市审计局组成的考评组对审计报告质量进行考评打分,对经考评为优的审计项目,在结算审计费用时上浮10%;对发现案件线索移送有关部门并给予有关当事人处理的,审计费用上浮20%;对经考评为一般的审计项目,在结算审计费用时下浮10%;对经考评为不合格的审计项目,不予结算审计费用。(本报记者 贾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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