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 岂能越界

淮河早报 2020-08-26 21:34 大字

本报讯(记者 张雪峰通讯员顾晴)8月间,田家庵区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向社区矫正对象邵某作出了《社区矫正训诫决定书》,这是自今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施行以来,田区司法局作出的首份训诫决定。

据了解,社区矫正对象邵某是一名暂予监外执行人员,因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于2020年7月21日到田家庵区司法局接受社区矫正。8月间,社区矫正中心工作人员在日常手机定位巡查过程中发现邵某越界,社区矫正中心和相关司法所迅速进行处置。经调查核实,邵某未履行请假手续擅自外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田家庵区司法局责令邵某当日返回,并对邵某作出了训诫处罚的决定。

随后,司法所干警在向邵某宣读完《训诫决定书》后,对邵某进行了个别谈话,向其阐明《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相关规定,违规的事实及危害后果,教育邵某要敬畏法律法规,不得再犯。邵某深受教诲,表示“绝不会再出现类似行为,以后一定会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珍惜机会,服从监管”。

据介绍,训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出台后对社区矫正对象新增的一项处罚措施。相较于警告,训诫主要适用于违反监督管理规定,情节轻微的行为,旨在警示提醒、诫勉督导、责令纠正,充分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以及社区矫正工作教育帮扶的核心,能够有效规范社区矫正对象的行为,保障社区矫正工作顺利有序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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