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加强养犬管理 提升城市文明形象 访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杨慎红

淮南日报 2020-06-01 09:05 大字

本报记者 朱庆磊

“《淮南市养犬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6月1日起施行,对于加强养犬管理,规范养犬行为,保障市民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卫生,提升城市文明形象都有着重要意义。”近日,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杨慎红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

杨慎红告诉记者,近年来,随着市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居住环境的改善,淮南市养犬人数不断增多,犬只数量急剧增加。因不文明养犬引发的犬只扰民伤人、犬只粪便影响环境卫生等社会问题日益突出。据不完全统计,2018年淮南市约有4.5万人注射狂犬疫苗,其中90%是犬只咬伤。为加强养犬管理,2019年7月31日,市政府发布了《关于规范城区养犬管理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在保障市民人身安全、维护环境卫生和社会公共秩序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取得了一定成效。为巩固《通告》治理成效,进一步明晰政府部门职责分工,健全完善养犬综合治理机制,依法加大犬只扰民伤人的处罚力度,根据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立法建议和市民的强烈呼吁,市人大常委会制定了《条例》。

“《条例》共七章四十条,主要包括犬只免疫与登记、养犬行为规范、犬只收容和领养、犬只经营管理、法律责任等内容,其中不少亮点。”杨慎红告诉记者,一是划定限制养犬区域加强管理。淮南作为资源型城市,全市范围限制养犬不具有可操作性。因此,《条例》适用范围仅限于依法划定的限制养犬区域,具体范围由市、县人民政府和毛集社会发展综合实验区管委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调整,并对区域内的养犬行为作出具体规范,实施严格监管。二是实施犬只免疫与登记管理。为加强养犬管理,保障市民身体健康,《条例》规定了犬只免疫与登记制度,要求饲养人为犬只定期免疫,依法办理养犬登记和延续、变更、注销等手续。公安机关依法办理养犬登记,核发犬牌。三是严格限制养犬种类和数量。《条例》规定个人养犬每户限养一只,并禁止饲养烈性犬。《条例》实施前个人已饲养的烈性犬,应当在本条例施行后三十日内自行处置或者送交犬只收留场所;已饲养的非禁养犬只超出限养数量的,在本条例施行后三十日内可以申请登记继续饲养。四是明确养犬具体行为规范。《条例》对市民广泛关注的各类养犬行为作了具体规范,如规定禁止携犬进入的公共区域,携犬出户应当遵守挂犬牌、束牵引带,及时清除犬只粪便等要求,携犬乘坐电梯上下楼梯时应当采取措施防止伤害他人,犬只伤人时养犬人应当立即将受害人送医救治,先行垫付医疗费用,等等。五是强化无主犬只管理。为减少无主犬只伤人事件,《条例》规定公安机关提供收留场所,收留弃养、流浪、没收的犬只。同时,鼓励行业协会、动物保护组织和志愿者参与犬只收留,个人和单位可以依法领养收留的无主犬只。六是建立责任明确的综合治理机制。《条例》规定公安机关是养犬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养犬登记、犬只收留、查处无证养犬等工作,负责捕杀狂犬;城市管理、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养犬管理工作,街道、社区和业主委员会、物业企业配合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养犬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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