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养犬管理条例》6月1日起施行

淮南日报 2020-05-20 08:26 大字

本报讯 经2019年10月30日淮南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19年12月21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淮南市养犬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20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旨在加强养犬管理,规范养犬行为,保障公民人身安全和健康,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

据悉,《条例》分为“总则”“犬只免疫与登记”“养犬行为规范”“犬只收留与领养”“犬只经营管理”“法律责任”“附则”七个章节。《条例》适用于淮南市限制养犬区内犬只的饲养、经营以及相关管理活动,养犬管理实行政府部门监管、养犬人自律、基层组织参与和社会公众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条例》对犬只免疫与登记作出规定,养犬人应当在犬只犬龄满三个月或者免疫间隔期届满前,及时到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公布的狂犬病免疫点为犬只接种狂犬病免疫疫苗,领取免疫证明;应当通过养犬管理服务窗口或者在线服务平台,向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养犬登记。个人饲养犬只的,每户限养一只,禁止个人饲养烈性犬。个人申请办理养犬登记,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有固定住所,取得合法有效的犬只狂犬病免疫证明。养犬登记每年延续一次。

《条例》对养犬行为规范作出规定,饲养犬只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共秩序,不得污染环境,不得损坏公共设施,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当立即将受害人送至医疗机构诊治,先行垫付医疗费用,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养犬人携带犬只外出,应当为犬只挂犬牌;为犬只束牵引带,牵引带长度不得超过1.5米;为大型犬只佩戴嘴套;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引;主动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儿童等人员,在拥挤场合收紧牵引带;乘坐电梯或者上下楼梯,避开高峰时间,主动避让他人,采取佩戴嘴套或者怀抱、装入犬袋(笼)等有效措施防止犬只伤人。

《条例》规定了养犬禁止性行为,养犬人禁止携带犬只进入机关、学校、幼儿园、青少年活动中心等人群集中的室内公共场所和设有禁入标识的室外公共场所;禁止携带犬只进入河道、水库等水体;禁止携带犬只乘坐公共汽车等公共交通工具。携带犬只乘坐出租车的,应当征得出租车驾驶员的同意。养犬人不得在居民区楼道、露台等公共区域养犬。

关于犬只经营管理,《条例》规定,限制养犬区内禁止从事犬只经营性养殖活动,从事犬只诊疗活动的,应当按照动物防疫相关规定向农业农村(畜牧兽医)等部门提出申请,依法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等证照。从事犬只销售、展览、寄养、美容、训练等经营服务活动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做好动物防疫工作。禁止在住宅区内从事犬只销售、诊疗、展览、寄养、美容、训练等经营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等公共场所从事犬只经营活动。

《条例》对法律责任作出规定,未办理养犬登记的,责令养犬人在三个工作日内办理登记手续;逾期不办理的,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个人饲养烈性犬的,责令养犬人在十日内自行处置,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处置的,没收犬只。犬吠影响他人正常生活的,驱使或者放任犬只恐吓、伤害他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养犬人携带犬只外出未挂犬牌、未束牵引带、未为大型犬只佩戴嘴套的,责令改正,并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等。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条例》规定,本条例施行前个人已在限制养犬区饲养的烈性犬,养犬人应当在本条例施行后三十日内自行处置或者送交犬只收留场所;已饲养的非禁养犬只超出限养数量的,养犬人在本条例施行后三十日内申请办理养犬登记的,可以继续饲养。

(本报记者 朱庆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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