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方式不明 连带责任不小

淮河早报 2020-04-27 08:52 大字

本报讯(记者 廖凌云 通讯员 刘克永)签字担保时未明确约定保证方式,保证人是否承担保证责任?近日,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宣判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判决债务人偿还剩余借款并支付利息,保证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杨某与崔某、戴某系朋友关系。2019年5月18日,崔某从杨某处借款30万元,并出具借条,戴某在该借条担保人处签字。崔某在偿还部分借款后,余款未偿还,戴某亦未履行保证责任。杨某提起诉讼,要求崔某与杨某承担还款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崔某向杨某借款后,应按照双方的约定返还借款,现崔某未履行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杨某要求崔某偿还剩余欠款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戴某在保证人处签字,但未约定保证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故戴某应对崔某的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终上所述,法院判决崔某偿还杨某剩余欠款266,000元及利息,戴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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