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套路贷”诈骗 两起恶势力犯罪集团案判了

淮河早报 2020-04-27 08:48 大字

本报讯(记者 廖凌云 通讯员 轩毅)近日,田家庵区法院审结了两起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吴某彤等6名被告人犯敲诈勒索罪、诈骗罪、虚假诉讼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至九个月不等,并处罚金四万元至一万元不等。丁某等4名被告人犯诈骗罪、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至二年不等,并处罚金五万元至三万元不等。

非法发放贷款 攫取非法利益

第一起案件为吴某彤等6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初,被告人吴某彤、桑某、刘某峰三人合伙成立淮南市某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未在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吴某彤负责出资,桑某、刘某峰以干股形式入伙并约定按比例参与公司盈利分红。同年4月,招募被告人蔡某、谢某宏加入公司。通过对借款人实施殴打、威胁、侮辱、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违法犯罪行为,攫取大量非法经济利益。至2018年1月该犯罪集团共计非法获利近十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彤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逐步形成较为固定的层级分明的组织,利用“套路贷”手段,形成首要分子明确,其他重要成员固定,实施犯罪职责分工明确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宣判后,被告提出上诉。淮南中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作出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骗取他人财物 随意殴打他人

第二起案件为丁某等4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起,被告人丁某开始经营淮南市某汽车租赁公司,同时假借民间借贷之名对外实施“套路贷”违法犯罪活动,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共计46万余元,采取恐吓、威胁、滋扰等手段任意占用他人财物,并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致二人轻伤,为非作恶、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丁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采用恐吓、威胁、滋扰等手段,实施“套路贷”诈骗、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两起案件的宣判彰显了田家庵区法院依法从快从严严惩黑恶势力犯罪的坚强决心,有力震慑了黑恶势力的嚣张气焰,有效打击了黑恶势力的违法犯罪行为。下一步,该院将继续把好案件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法律适用关,治恶去其势,除患铲其根,确保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取实效、收长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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