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违法担保人不免责
本报讯(记者唐欢通讯员石兴辉张玉蓉)4月3日,记者从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该院审结一起保证合同纠纷案件。借款人涉嫌犯罪不能履行还款义务,法院判决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有效地保护了出借人的合法权益。
2018年3月19日,马某某在业务员刘某某、洪某某的劝说下在淮南的某代理点与注册地在深圳的康某源公司签订投资协议,约定马某某给付康某源公司20万元用于投资某粮食产业链项目,期限6个月,到期后马某某即可收回本金,且可以得到年利率10%的分红。刘某某、洪某某在签合同时,为让马某某放心,书面向马某某保证,若期间存在资金安全问题,责任由二人承担。随后马某某便把其退休后的积蓄20万元,全部交给了康某源公司。但6个月后,康某源公司不但没有向马某某支付利息,连本金也不予支付。心急如焚的马某某找到刘某某、洪某某要钱,刘某某、洪某某却表示自己无能为力。
马某某万般无奈,起诉至法院要求刘某某、洪某某对其20万元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法院受理案件后,刘某某、洪某某辩称自己承担的是一般保证责任,马某某应该先去找康某源公司要钱;康某源公司因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已被公安机关立案,双方签订的合同因违反法律规定是无效合同,保证亦无效力,法院不应当支持马某某的诉讼请求,且根据先审理刑事案件再处理民事案件的原则,应当驳回马某某的起诉或中止案件的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某、洪某某书面承诺对马某某的20万元资金安全承担保证责任的意思表示清楚,其保证意思表示里并没有明确指出保证方式为一般保证。根据法律规定二人依法应连带承担保证责任。虽然康某源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但并不妨碍法院对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保证法律关系进行审理,其要求法院驳回马某某起诉或中止审理的理由不能成立。马某某相关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予以支持。经过一、二审法院审理,法院最终判决刘某某、洪某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判决生效后的15日内支付马某某20万元及相应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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