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吊销营业执照公告 淮市监企公字〔2020〕1号

淮南日报 2020-03-11 08:39 大字

当事人:淮南市孙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1059户企业(详见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

经查:截至2019年6月30日,当事人2017、2018连续两个年度未依法报送年度报告且未进行纳税申报(或未办理纳税登记)。依据原国家工商总局、税务总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我局及各县区局立案调查。

2019年11月27日我局在《淮南日报》及淮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门户网站刊登了拟吊销听证告知书送达公告,当事人在听证期间也未申请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构成《公司法》第211条“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67条“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20条“企业法人歇业、被撤销、宣告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营业,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第22条“企业法人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满六个月尚未开展经营活动或者停止经营活动满一年的,视同歇业,登记主管机关应当收缴《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收缴公章,并将注销登记情况告知其开户银行”、《个人独资企业法》第36条“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71条“农民专业合作社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的,吊销其营业执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0条第二款“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经税务机关提请,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等的规定,属于违法行为。

依据《公司法》第211条、《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67条、第79条、《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29条第一款(三)、第34条、《个人独资企业法》第36条、《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0条第二款、《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71条等的规定,将依法吊销当事人营业执照,其债权债务由股东(投资人)组织清算、分支机构由其法人单位负责清算,并办理注销登记。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县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本公告视为送达。

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淮南市所辖各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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