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规范住宅小区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新政出台停车位应首先满足业主需要
本报讯(记者 孙鸿)11月19日,记者从市发改委获悉,为回应市民关注的热点问题,进一步规范住宅区停车设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促进停车难问题解决,根据省、市相关文件规定,近日,市发改委出台了住宅区停车设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新政策。
关键词住宅区
停车位应首先满足业主需要
根据新政策,住宅区停车设施,由物业服务企业或停车服务企业接受业主委托,按照停车服务合同约定,向住宅区业主或使用人提供停车场所、设施以及停车秩序管理服务并收取费用。住宅区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求。
同时,准予用于机动车停放,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所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其收费、管理等事项,由业主大会决定。不属于业主共有的机动车停放设施,具体收费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或停车服务企业与业主或使用人协商确定。
关键词特例
军警应急处置等执行公务期间车辆不得收费
在采访中,记者还了解到,新政策明确规定,对进入物业服务区域内进行军警应急处置、实施救助救护、市政工程抢修等执行公务期间的车辆,以及为业主、物业使用人配送、维修、安装等服务的临时停放车辆,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因搬家的临时停放车辆,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关键词 整顿
清理整顿住宅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和公示
市发改委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新规实施后,原淮南市物价局“关于明确淮南市机动车停放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淮价服【2014】38号)第四条规定废止。各区发改委将会同市场监督局,对辖区内住宅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和公示情况进行专项清理整顿工作,确保新规执行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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