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物品拒搬 法院判其搬出
本报讯(安徽商报融媒体记者张剑/文 余红霞/图) 近日,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判决了一起特殊的案件,一男子一纸诉状将前妻起诉至法院,要求前妻将生活衣物和洗漱用品等搬离出去,支付这些物品没搬出去而带来的占用费和保管费。
王先生(化名)与刘女士(化名)曾是夫妻关系,后来二人感情破裂,无法继续生活下去。2018年8月6日,淮南市谢家集区法院对王先生起诉刘女士离婚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准许两人离婚。离婚判决生效后,刘女士没有将自己的物品从王先生家中搬离,王先生以刘女士仍将其个人生活衣物和洗漱用品留在淮南市田家庵区朝阳东路其住处为由诉至法院。一审法院审理认为,王先生作为房屋所有权人主张刘女士将生活衣物和洗漱用品等个人物品从该房屋搬离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依法予以支持。
法院一审判决,刘女士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个人物品搬出。刘女士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淮南中院二审认为,刘女士上诉称王先生在夫妻共同财产未分割的情况下提出诉讼属于恶意诉讼,依据不足。近日,淮南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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