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高校因未落实等保制度致学生 信息泄露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案

铜都晨刊 2019-09-20 10:45 大字

2017年9月28日,淮南市网络与信息安全信息通报中心(淮南市公安局网安支队)接到国家网络与信息安全信息通报中心通报:淮南市某高校系统存在高危漏洞,系统存储的4000余名学生身份信息已经造成泄露。

接到通报后,淮南市公安局网安支队立即组织警力携带专业技术工具前往该高校网络中心机房开展现场调查和勘验取证工作,并依法对网络中心系统管理员和操作维护人员进行询问。经过现场勘验和调查,确认该校招生信息管理系统存在越权漏洞,后台登录密码弱口令,该校未落实网络安全管理制度,未建立网络安全防护技术措施、网络日志留存少于六个月,未采取数据分类、重要数据备份和加密措施,致使系统存储的4353名学生的身份信息泄露。

根据现场勘验和调查取证工作情况,淮南市公安局网安支队依法传唤该校分管网络信息安全工作的院长和网络中心主任及相关工作人员进行调查,确认该学校因未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造成数据泄露。

该高校已经涉嫌违反《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一条关于网络运营者应当将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的规定,公安机关机关依据《网络安全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对其处以立即整改和行政警告的处罚措施。对泄露的学生身份信息流向,淮南市公安局依法进行调查。

法律依据:

《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一条 国家实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网络运营者应当按照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要求,履行下列安全保护义务,保障网络免受干扰、破坏或者未经授权的访问,防止网络数据泄露或者被窃取、篡改:

(一)制定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定网络安全负责人,落实网络安全保护责任;

(二)采取防范计算机病毒和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危害网络安全行为的技术措施;

(三)采取监测、记录网络运行状态、网络安全事件的技术措施,并按照规定留存相关的网络日志不少于六个月;

(四)采取数据分类、重要数据备份和加密等措施;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九条 网络运营者不履行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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