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访要挟强索款 敲诈勒索被判刑

安徽法制报 2019-07-23 09:29 大字

淮南讯(余占胜)王某某、谢某某是淮南市潘集区祁集镇陈湖村人,两人以上访为要挟,敲诈勒索,近日被法院依法判处刑罚。因敲诈勒索,潘集区法院一审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万元。被告人谢某某因在共同犯罪中情节轻微,被依法免予刑事处罚。

被告人王某某的父亲、被告人谢某某的母亲和曹某某3人系潘集区祁集镇陈湖村村民。2017年2月28日,因征迁补偿问题,3人购买了当晚从淮南到北京的火车票,准备前往北京上访。祁集镇相关领导及陈湖村村长、支部书记等人获悉后欲将3人劝回。但经多方查找未能找到。后该村村长等人找到王某某,希望通过联系其父亲返回,王某某提出若能够补偿3人3年多上访车票及花费6000元则可保证3人不在“两会”期间上访,并电话指使谢某某将3人购买的火车票送来。对王某某的要求,该村支书表示补偿6000元没有理由。闻听此话,王某某又提出必须在当晚给9000元才能保证3人当天不去上访,迫于压力,村支书被迫同意由其个人给付王某某9000元现金。于是谢某某开车带着村支书到银行取款9000元,交给了王某某,王某某出具了收条,并将上述3人购买的火车票交给了村支书。王某某收到9000元现金后又将该款全部交给谢某某,谢某某带回交给其母亲保管。后上述3人每人3000元将该款分掉。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到北京上访为要挟,强行索取他人钱款人民币9000元,数额较大;被告人谢某某明知王某某向他人强行索取钱款,仍受其指使予以帮助,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两人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王某某系主犯,且不认罪,不退还违法所得,应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谢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两被告人的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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