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起纠纷 贸然起诉被驳回

淮河早报 2019-07-23 09:09 大字

本报讯(记者 廖凌云 通讯员 陆彬)近日,挂靠车主杨某诉某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经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审理,杨某不是适格当事人,驳回其诉讼请求。

2017年8月15日01时05分,原告杨某聘用的驾驶员小沈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由南向北行驶至S203省道,因采取措施不当,车子撞到了路边的树上,造成驾驶员受伤,道路边上的树木、绿化树及车辆受损的事故。杨某作为事故车辆的实际车主,该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故在事故发生后,杨某即向保险公司的理赔服务网点报案,没想到却遭到保险公司拒赔。双方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杨某便起诉到了法院。

法院审理后发现,虽然杨某是车辆的实际车主,但是因该车是挂靠在田家庵某车辆销售公司的名下,且是由该公司向保险公司购买了交强险和车损险,故案涉的保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分别为该公司和保险公司,杨某并不是案涉合同的当事人,其作为第三人无权依据合同向保险公司提起诉讼,故法院依法驳回了杨某的起诉,退还了其全部诉讼费。

法官提醒,合同具有相对性,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只能发生在特定的合同当事人之间,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够向另一方基于合同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与合同当事人没有发生合同上权利义务关系的第三人不能依据合同向合同当事人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因此,在涉及合同案件时,必须厘清合同的相对方,不能贸然起诉,否则只会白费功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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