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岁男孩被戳伤左眼 先后四次起诉索赔

安徽法制报 2019-06-11 09:42 大字

本报讯(通讯员余占胜记者唐欢)8岁男孩被后座同学的自动铅笔戳伤左眼造成十级伤残,在多次协商未果后,男孩一纸诉状将同学家长和学校一并告上了法庭。5月28日,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第4次受理此案,并作出判决。

2005年9月13日出生的杨某某,事发时不满8周岁,是淮南市潘集区某小学的学生。2013年10月23日上午,课间休息期间,坐在前排的杨某某回头与蔡某某讲话时,恰逢蔡某某关窗户,被蔡某某手中拿的自动铅笔戳中了左眼。老师发现后没有采取救护措施,仅告诉杨某某放学后让其妈妈带去医院看看,后杨某某被其家长送到医院住院治疗。

杨某某住院治疗12天,经诊断为“左眼角膜贯通伤,左眼球内异物,左眼外伤性白内障”。出院后,杨某某母亲又带其周转各地医院检查、治疗,共花去医疗费13886.14元。被告蔡某某的父母垫付了医药费11500元。手术成功,但左眼角膜贯通伤导致杨某某的左眼视力下降,经司法鉴定,杨某某构成十级伤残,需要休息期120天、营养期45天,护理期45天,花去鉴定费2200元。同时建议杨某某每次配置眼镜费用及次数根据实际费用发生后据实计算。

蔡某某的父母认为,杨某某眼睛受伤完全是个意外,他们已经支付了11500元的医药费,不同意再赔偿。

学校表示,教师在上课时间主要任务是上课,事情发生后,学生杨某某在没有明显外伤情况下,送其到医院也不符合常理,事后已通知家长将杨某某送到医院,尽到了责任,故学校没有过错。

在损害赔偿协商无果的情况下,杨某某将蔡某某及其父母、学校告上法庭,要求他们对其所受伤害承担赔偿责任。由于杨某某尚未成年,法院很难一次性解决此案,杨某某根据鉴定意见,即每次配置眼镜费用及次数根据实际费用发生后据实计算的建议,先后4次起诉,要求侵权人予以赔偿。

2014年3月11日,杨某某向潘集区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蔡某某的父母和潘集区某小学赔偿医药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各项费用共计79834.29元。法院一审判决蔡某某的父母承担20%,潘集区某小学承担80%赔偿责任。宣判后,学校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了上诉。在二审法院主持下,杨某某与蔡某某的父母达成调解协议,并同时作出维持一审对校方判决的终审判决。

2015年9月16日,杨某某依据原鉴定意见书中每次配置眼镜费用及次数根据实际费用发生后据实计算的建议,再次向潘集区法院起诉。审理期间,杨某某与蔡某某及其父母达成调解协议,蔡某某父母一次性赔偿杨某某23000元,杨某某今后治疗的一切相关费用与蔡某某及其父母就此终结。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潘集区某小学依旧承担80%赔偿责任。

2017年4月1日,原告仍依据原鉴定意见书中每次配置眼镜费用及次数根据实际费用发生后据实计算的建议,又一次向潘集法院起诉,要求潘集区某小学赔偿。经原告申请,将当初购买校内意外保险的保险公司列为第三人。在法院主持下,原告和保险公司达成调解协议,学校不承担赔偿责任。

因前3次一、二审法院均未对杨某某的后续治疗费进行处理,2017年5月6日至2019年2月5日期间,杨某某在其母亲的陪同下治疗、配镜又产生费用。2019年4月3日,杨某某以鉴定意见书中每次配置眼镜费用及次数根据实际费用发生后据实计算的建议,再一次将潘集区某小学诉至法院,将保险公司列为第三人,要求赔偿。5月28日,在法院主持下,原告和保险公司达成调解协议,学校不承担赔偿责任。

据悉,由于杨某某尚未成年,鉴定机构又不能做出后续治疗费一次性解决的鉴定意见,杨某某就每次配置眼镜费用及次数,还将根据实际费用发生后据实计算的建议继续寻求法律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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