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道管理人员充当“保护伞”

新安晚报 2019-04-30 10:54 大字

本报讯4月28日上午,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一审开庭审理一起涉恶势力涉嫌非法采矿、行贿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案件。记者注意到,在庭审中,原淮南市潘集区河道局水政股副股长、股长、潘集区打击淮河河道非法采砂办公室成员陈明也因充当保护伞同堂受审。

公诉机关指控,陈明于2011年7月至2018年6月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多名非法采砂人员提供帮助并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他人财物共计255470元。在陈明收受的款物中,小到酥瓜、西瓜、牛肉,大至名酒名烟和轿车。2017年11月份至2018年3月份,陈明在明知汪某某、王某某等人非法采砂的情况下,仍事前通谋,联系怀远一家公司购买他们私采的河砂12460吨,从中谋取中介差价共计45200元,公诉机关认为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此外,陈明与另一名被告人吴某某在明知河砂是汪某某等人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从汪某某等人处购买河砂并转售获利,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陈明在收受钱款后,2011年7月至2018年6月期间,利用查禁非法采砂违法犯罪活动的职务上便利,以告知专项行动文件部署或电话通报临时检查安排等方式,向多名非法采砂犯罪人员通风报信,帮助非法采砂人员多次逃避处罚。起诉书中显示,2018年2月底至3月份的一天,陈明在打砂办值班,得知潘集区领导将带人于当晚10点半左右登船在淮河河道上巡查,遂提前打电话向非法采砂人员通风报信,让他们注意点,等巡查结束安全了才可采砂作业,非法采砂人员按照陈明传递的信息,停止了当晚的采砂船非法采砂活动,顺利地逃避了此次巡查。公诉机关认为,陈明是为恶势力犯罪集团充当“保护伞”,应当以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公诉机关指控陈明一人犯数罪,建议法院对其数罪并罚。陈明对公诉机关指控的部分犯罪事实有异议,并在最后陈述中认为自己不是“保护伞”。当天的庭审持续到傍晚结束,法庭没有当庭宣判。赵武新安晚报安徽网大皖客户端记者张安浩

新闻推荐

村主任“出面协调”,原来是想敲诈钱财 淮南一“村霸”利用宗族势力把持基层政权,被判刑19年

2019年2月13日,淮南市中院对吴化好等人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首犯吴化好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九年,其组织...

淮南新闻,讲述家乡的故事。有观点、有态度,接地气的实时新闻,传播淮南正能量。看家乡事,品故乡情。家的声音,天涯咫尺。

 
相关推荐

新闻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