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村干部挪用公款400余万受审

安徽法制报 2019-04-04 11:48 大字

本报讯 淮南市大通区一村委会委员挪用公款400余万元,用于购买理财产品牟利、借贷收息、享受挥霍。3月29日上午,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该起挪用公款案件。这是大通区第一起经大通区监察委员会办结后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职务犯罪案件。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方某某系淮南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淮建村村民委员会委员。2006年10月10日,淮南市人民政府印发《淮南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出台专项惠民政策,规定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缴被征地农民集体和个人缴纳的保险费资金,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到年龄后领取养老金。2012年下半年,淮南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淮建村村委会决定由方某某负责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金收缴及申报工作,方某某以个人名义在淮南通商银行开立账户作为淮建村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专户。2012年底至2018年初,方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先后共挪用村民缴纳的用于办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款项496万元。

2012年12月4日,方某某挪用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专户中公款400万元购买银行“七天通知”类存款。2013年1月18日方某某将400万元本金归还至该养老保险专户,非法获得利息0.726万元。

2012年11月至2018年1月,方某某陆续挪用160名村民办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96万元,其中24万元给其丈夫胡某某用于赌博,借贷给他人7万元并收取利息,其余钱款被其个人使用。因方某某未给160名村民办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而部分村民已达到领取养老保险年龄,方某某为掩盖犯罪事实,采用手机转账方式私自支付给14人养老保险金共计5.1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方某某在协助政府为村民办理失地农民养老保险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496万元,情节严重,其中407万元用于营利活动、24万元用于非法活动、65万元归个人使用,超三个月未还,应当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被告人方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无异议。

为加强对村干部的警示教育,大通区组织了部分村干部代表及大通区纪委、监察委员会工作人员旁听庭审。旁听的村干部纷纷表示,要以案为鉴,谨慎用权,不断增强自身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的能力,远离违法犯罪“高压线”,永葆廉洁本色。

该案未当庭宣判。

(陈慧珺记者唐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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