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天宝团伙“套路贷”涉黑案一审宣判

安徽法制报 2019-03-28 11:30 大字

淮南讯 3月8日下午,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蔡天宝等20人“套路贷”涉黑案,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9项罪名判处被告人蔡天宝有期徒刑24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蔡天宝等人自2014年以来在田家庵区经营小额贷款公司,以固定的“套路贷”模式实施违法犯罪活动30余起,其中敲诈勒索30余万元。蔡天宝以公司化的运作方式不断纠集组织成员,形成人数较多,人员较为稳定,有明确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有较明确分工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其中,蔡天宝为组织者、领导者,王某等4人为骨干成员、积极参加者。蔡天宝的妻子王某娜身为公安民警,明知蔡天宝组织、领导的犯罪组织以实施违法犯罪为基本活动内容,仍然按照蔡天宝的要求,用自己的银行账户帮助蔡天宝犯罪组织进行部分资金的收付、转账行为,且蔡天宝犯罪组织所获得非法收益归其支配、使用。为了帮助蔡天宝追要债务,作伪证诬告陷害单某某诈骗;帮助蔡天宝揽取资金,根据蔡天宝的要求向借款人单某某、陈某某等发放贷款、收取还款,向出借人发放利息、进行投资等。

武某某、李某、张某某、崔某某原任某公安分局刑警。武某某、李某明知蔡天宝为索要欠款,虚报假案,仍对单某某进行刑事立案,追诉,纵容其犯罪活动,使得蔡天宝犯罪团伙以此“套路贷”模式为契机,逐步发展成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张某某、崔某某明知蔡天宝等人系牟取不法利益,仍多次帮助蔡天宝组织寻找借款人,亦均明知蔡天宝系利用公安机关的名义给债务人施加压力,实现蔡天宝组织索要非法债务的目的。

法院一审以蔡天宝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诬告陷害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强制侮辱罪、诈骗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虚假诉讼罪9项罪名,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24年,并处剥夺政治权利4年,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罚金人民币8万元。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诈骗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等罪名分别判处王某等15名被告人15年6个月至2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分别判处武某某、李某、张某某、崔某某有期徒刑5年6个月至2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李旭东周桂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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