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放贷暴力讨债 淮南一涉黑案终审落槌
本报讯 开办贷款公司有组织非法放贷获取高额利息,暴力讨债威胁、殴打欠款人……2月15日,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一涉黑犯罪集团作出终审裁定,首要分子孟吟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四个月,并处没收财产7.5万元,罚金3万元,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张书军、门献康等参与者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至拘役四个月刑期及相关附加刑的刑罚。
法院审理查明,2017年8月以来,孟吟、张书军、门献康各自出资7.5万元,成立“贷款公司”,租赁活动聚集场所,并购置交通工具,采取制造虚假现金交付流水记录、强迫借款人签立虚假双倍借据、签立房屋租赁、房屋抵押合同等方式,向数十人出借“高利贷”;在借款人未按要求还款、付息后,采取非法拘禁、寻衅滋事等手段讨债,同时以强迫收取“手续费”“违约金”等方式实施敲诈勒索行为,获取非法经济利益。为扩充组织,又先后以支付报酬、缓免债务方式笼络王磊、楚善中为其所用,专门负责看管欠债人员或参与暴力讨债;同时还通过利益诱惑手段,拉拢杨高扬物色、介绍借款人向其组织借款。逐渐形成了以孟吟为组织、领导者,张书军、门献康为积极参加者,王磊、楚善中、杨高扬为一般参加人员的层级分明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该组织内部分工、行为规矩明确,并建立资金收支账目,为追求非法经济利益,多次肆意采取非法拘禁、寻衅滋事、强迫交易等违法犯罪活动进行暴力索债,并以其组织影响力非法插手民间经济纠纷。在部分被害人因受到不法侵害而向公安机关报警后,孟吟、张书军、门献康等人无视公安民警的多次警告,继续对被害人实施侵害,挑衅公安机关的权威;多名群众合法利益受到侵害后不敢控告。孟吟、张书军、门献康等人的违法犯罪行为在寿县县城及周边造成重大影响,形成非法控制,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社会经济、生活、管理秩序。
寿县人民法院一审根据孟吟等人的犯罪事实和情节,依法以孟吟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四个月,没收财产人民币7.5万元,罚金人民币3万元,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张书军、门献康等人也被处以相应刑罚。
宣判后,孟吟、张书军、门献康提出上诉。淮南中院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刘舒婷记者唐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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