窨井盖下陷致人受伤 管理单位担责七成

安徽法制报 2018-11-16 11:12 大字

[摘要]管理单位担责七成

本报讯 淮南一女子傍晚驾驶两轮电动车,通过一段有 下陷窨井盖的路面时,车辆发生侧翻导致受伤。事后伤者一 纸诉状将负有责任的管理单位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各项经 济损失 58513.39 元。11 月 4 日,记者从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 院获悉,该院近日审结了此案,判决被告淮南某住建委一次性 赔偿原告季某经济损失32606.95 元。

法院审理查明,去年10 月17 日18 时30 分许,原告季某驾 驶两轮电动车行驶至淮南市第五人民医院大门北 50 米处时,下陷的窨井盖致季某驾驶的两轮电瓶车摔倒,造成其受伤。 坐车人王某报警后,公安机关派民警到现场,在民警的帮助下 将季某送往淮南市第五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季某的 口腔颌面部裂伤;2、21+1(牙)冠折。季某住院治疗 5 天,花去 医疗费 2473.95 元,出院后先后到淮南等多家医院进行治疗。 后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季某误工期为 45 日、护理期为 7 日、 营养期为 30 日,后续治疗费共计 35000 元,鉴定费 1800 元。 由于双方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季某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淮 南某住建委作为管理部门,赔偿各项经济损失58513.39 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该案事故的发生是因被告管理的窨 井盖下陷未及时修复,也未在下陷的窨井盖附近设置警示标 志而造成。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自身未尽合理注意 义务,对损害结果的发生也存在过错,可以相应减轻被告的赔 偿责任。综合案情,法院酌定被告对原告的损失负 70%的责 任,原告自行承担30%的责任,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余占胜 记者 唐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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