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诉前财产保全险 执行新尝试
今年9月19日上午,淮南潘集区法院诉讼服务中心来了一个男子,焦急万分地申请法院对一名叫徐某的债务人财产进行诉前财产保全。
该男子诉称,其与徐某有民间借贷关系,徐某为了不偿还百万余元欠款,正准备转移其名下的财产,为此特来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保全徐某名下的车辆、房产或冻结徐某名下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经审查,该男子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潘集法院遂即为该男子办理了相关手续,并指导该男子到保险公司在法院驻点办理财产保全保险业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法院裁定对徐某名下4辆轿车和价值120万元的存款等其他财产进行查封。
·徐春云余占胜·诉前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所谓诉前财产保全,是指在紧急情况下,法院如不立即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利会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因此法律赋予利害关系人在起诉前有权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联合财产保险公司在法院开设驻点,为需要进行诉讼财产保全的当事人办理诉讼财产保全保险业务,并承诺:在没有保全到实质性财产的行为下,可退回收取的相应保险费。是淮南潘集区人民法院为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推出的一项尝试。这一做法,既解除了当事人的后顾之忧,又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值得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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