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黑除恶在行动 本报记者 陈崇韧
招募失足女、雇佣打手、提供卖淫场所、收取保护费……2017年8月,市公安局治安支队接到群众举报,反映田家庵区上湖村盘踞着一个卖淫团伙,长期组织卖淫女从事卖淫活动,周围居民反响强烈,社会影响极为恶劣。市公安局治安支队在立案侦查后,将此案指定潘集公安分局管辖办理。
扫黑除恶,“黄赌毒”首当其冲。接到指令后,潘集公安分局立即组织精干警力,开展缜密侦查,先后将犯罪嫌疑人杨某某、张某某、李某某等人抓捕归案。民警在侦查中发现,这是一个组织明确、结构清晰的犯罪团伙,可能构成恶势力犯罪集团。2017年10月30日,潘集公安分局在市公安局刑警支队的全面指导下成立专案组,对案件开展全面调查。
随着侦查深入,犯罪轨迹逐渐清晰:2017年,刑满释放人员李某某经人介绍,与浙江籍男子杨某某、刑满释放人员张某某相识。为谋求非法经济利益,杨某某、张某某提出带卖淫女到田家庵区进行卖淫活动,由李某某提供保护,并表示愿意交纳“保护费”。李某某建议,将卖淫地点选择在淮南市火车站旁的上湖村一带,由张某某、杨某某负责招募卖淫女,自己负责为卖淫活动提供保护并收取“保护费”。双方达成共识后,李某某又纠集刑满释放及社会闲散人员曹某某等人,负责处理卖淫过程中出现的纠纷,逐步形成了一个以李某某、张某某、杨某某为首,以曹某某等人为主要成员的组织卖淫犯罪集团。
该组织卖淫犯罪集团内部分工明确,李某某负责指挥、带领曹某某等人为卖淫活动提供保护,处理纠纷,按月收取保护费;张某某、杨某某负责管理“鸡头”黄某某等人并收取保护费;黄某某等人则负责招募卖淫女、带卖淫女进行卖淫并具体管理。为加强组织卖淫犯罪集团内部管理,李某某还在田家庵区小刘庄租房,供曹某某等人租住,按照每天50元至100元不等的费用发放“工资”,并成立“巡逻队”,负责夜间看管卖淫女、处理纠纷。对于不愿意交纳保护费的,张某某、杨某某便要求李某某安排人员采取威胁、恐吓等方式进行处理。
潘集公安分局以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为契机,商请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引导取证,商请法院提前介入,对法律适用进行引导。潘集区人民检察院在审查后,以犯罪集团向潘集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潘集区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于2018年8月24日以犯罪集团案件判决8名罪犯刑期分别为一年八个月至八年不等,成为淮南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第一例犯罪集团一审判决案件。另有2名犯罪嫌疑人已于2018年6月18日移送审查起诉,法院将择日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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