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第一例犯罪集团一审判决—— 利剑高悬罪犯无所遁形
本报记者 李钧
自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淮南政法机关始终坚持依法严惩除恶务尽的原则,依法对涉黑涉恶案件从严从快判决,高质高效打击涉黑涉恶势力犯罪,净化社会风气,扫除污垢尘埃。近日,淮南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第一例犯罪集团一审判决,罪犯杨某某等8人受到了严惩。
2017年8月24日,淮南市公安局治安支队接到群众举报:淮南市田家庵区上湖村盘踞着一以浙江籍鸡头为首的卖淫团伙,该卖淫团伙在上湖村内租住自建房,长期组织卖淫女从事卖淫活动,周围居民反响强烈,社会影响恶劣。
淮南市公安局治安支队接警后立即开展前期侦查,于2017年8月24日立案侦查。2017年9月6日淮南市公安局指定潘集公安分局管辖办理此案,潘集公安分局于当日集中收网,先后抓获犯罪嫌疑人杨某某、张某某、李某某、黄某某、周某某、包某某、陈某某等人。经初查,该犯罪团伙组织明确、结构清晰,可能构成恶势力犯罪集团。2017年10月30日,在市公安局刑警支队的全面指导下,潘集公安分局抽调精干力量成立专案组,按照恶势力犯罪集团侦查方向对案件全面开展调查。
经依法侦查查明:犯罪嫌疑人李某某2009年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犯罪嫌疑人张某某曾因犯盗窃罪、放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二人仍不思悔改。2017年5月中旬,经犯罪嫌疑人宋某某(刑拘在逃)介绍,李某某与张某某、杨某某在淮南市田家庵区认识后,为谋求非法经济利益,犯罪嫌疑人杨某某、张某某提出欲带卖淫女到淮南市田家庵区进行卖淫,邀请李某某为其卖淫活动提供保护,并表示愿意向李某某交纳“保护费”,犯罪嫌疑人李某某遂建议张某某、杨某某将卖淫地点选择在淮南市火车站旁边的上湖村一带,由张某某、杨某某负责招募卖淫女,向其交纳“保护费”,其则负责为卖淫活动提供保护。双方达成共识后,李某某又纠集刑满释放及社会闲散人员曹某某、李某、赵某、宋某某等人负责处理卖淫过程中出现的纠纷。自2017年5月份至2017年9月,犯罪嫌疑人黄某某、毛某某、陈某某等人明知张某某、杨某某组织卖淫,先后纠集卖淫女徐某某、孙某、李某某、谢某某等卖淫女到淮南,在获取张某某、杨某某同意并愿意交纳保护费后,在田家庵区上湖村从事卖淫活动,逐步形成一个以李某某、张某某、杨某某为首,以曹某某、宋某某、李某、赵某等人为主要成员的组织卖淫犯罪集团。
该组织卖淫犯罪集团内部分工明确,犯罪嫌疑人李某某负责指挥、带领宋某某、曹某某、李某、赵某、“路路”等人负责为卖淫活动提供保护,处理卖淫活动中出现的纠纷,按月收取保护费;犯罪嫌疑人张某某、杨某某负责管理黄某某、毛某某、陈某某等“鸡头”,并向“鸡头”收取保护费,黄某某、毛某某、陈某某负责招募卖淫女、带卖淫女进行卖淫,并具体管理卖淫女。
为加强组织卖淫犯罪集团内部管理,李某某在淮南市田家庵区小刘庄租房,供曹某某、赵某、李某等人租住和并提供日常花销,按照每天50元到100元不等的费用给其发工资。后李某某又指使曹某某等人成立“巡逻队”,负责夜间在上湖一带巡逻,随时处理卖淫女与嫖客之间出现的纠纷,并负责掌握张某某、杨某某具体控制卖淫女的数量,便于按卖淫女的人头数收取“保护费”。为加强内部管理,李某某明确要求其团伙成员要尊重浙江籍“鸡头”不准与浙江籍“鸡头”私下有交往等,卖淫女之间不能私下联系。对于不愿意交纳保护费的,李某某则安排曹某某、李某、赵某采取威胁、恐吓等方式进行处理。
该组织卖淫犯罪集团获取经济利益的主要手段为组织、控制卖淫女进行卖淫违法活动,为卖淫活动提供保护,收取“保护费”。至2017年9月6日,犯罪嫌疑人杨某某、张某某先后从黄某某、陈某某、毛某某处收取保护费数万元交给李某某等人。
该案侦破后,潘集公安分局以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为契机,主动协调检、法两院,提前介入、深入指导,潘集公安分局认为该案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犯罪嫌疑人杨某某、张某某、李某某等8人为实施卖淫活动而组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应当适用《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犯罪集团移送审查起诉,潘集区人民检察院审查后,以犯罪集团向潘集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潘集区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于2018年8月24日以犯罪集团案件判决8名罪犯刑期分别为:一年八个月至八年不等,成为淮南市第一例犯罪集团一审判决案件。
图:开庭审判现场(图片由潘集公安分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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