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个人所得税法宣传十问 过渡期政策(连载二)
问题三: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执行什么政策?如何操作?
答:在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对纳税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按5000元/月的基本减除费用进行扣除,适用按月度换算的税率表;对纳税人取得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按5000元/月的基本减除费用进行扣除,同时适用新的经营所得税率表。
具体操作:
(1)计算工资、薪金所得税款
扣缴单位10月1日后实际发放工资时适用每月5000元的新标准,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税款,并于次月15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申报。10月1日之前向纳税人发放的工资薪金,仍然按照3500元/月的基本减除费用计算个人所得税。
(2)计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税款
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税款,2018年汇算清缴时,需分段计算,前9个月适用3500元/月的基本减除费用,并适用原税法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税率表;后3个月适用5000元/月的新标准,并适用新税法经营所得税率表。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应纳税额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计税方法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淮南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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