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任不易 且行且珍惜农民工实名制、工资保证金制度及欠薪入罪的落实将给农民工戴上“护身符”

淮河早报 2018-08-08 09:27 大字

本报记者 孙鸿

近日,依据国家、省有关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实施意见》提出,要依法规范企业劳动用工管理,依法严惩拖欠工资违法行为,严格落实保障工资支付责任。

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全面施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

为解决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与用人单位权力义务不明确,用工管理不规范问题,《实施意见》明确企业必须依法与招用的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建立职工名册,并办理劳动用工备案。

同时,在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企业和分包企业应全面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建立劳动计酬手册和管理台账,记录施工现场作业农民工的身份信息、考勤、工资支付等信息,由农民工本人确认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施工总承包企业要加强对分包企业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的监督管理,不得以包代管。施工总承包企业要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维权告示牌,明示业主单位、项目劳资管理员姓名及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明示属地行业监管部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等信息。

建设单位缴纳工资保证金 长期拖欠将不得获批新项目

针对拖欠工资的主要发生领域——工程建设领域,实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并且将实施范围从建筑市政、交通运输、水利等工程建设领域,逐步扩大到劳动密集型加工制造、餐饮服务、商贸、物流等易发拖欠工资问题的行业。

同时,规范建设领域工程款支付管理制度,建设单位未按合同约定及时划拨工程款,致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因拖欠工程款导致欠薪的施工项目,建设单位未完成竣工结算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对长期拖延工程款结算或拖欠工程款的建设单位,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其新项目开工建设,并纳入信用信息系统,实施失信惩戒。

此外,要建立健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制度。建设单位每次拨付工程款之前,均应按不低于当期工程款的25%,先行拨付款项到施工总承包企业开设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实现人工费用与工程款分账管理;全面推行工资支付“一卡通”制度,在工程建设领域,全面推行委托银行代发农民工工资;建立健全政府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完善企业工资支付监控机制,对辖区内企业工资支付情况实行日常监管。

建立企业和失信人员“黑名单” 依法严惩拖欠工资违法行为

除上述措施外,《实施意见》还将全面落实“欠薪入罪”,严厉打击“恶意欠薪”等行为,依法惩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致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行业主管部门停止办理项目相关审批手续;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对拖欠农民工工资且拒不配合处理的施工单位由人社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同时,建立拖欠工资企业和失信人员“黑名单”制度,被列入“黑名单”的施工企业,在实施“黑名单”管理期间禁止参与在淮项目建设;列入“黑名单”、清除出淮南市建筑市场的企业和失信人员名单,纳入“信用淮南”网站和政府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公安部门也将加大对恶意欠薪、恶意讨薪打击力度,及早介入,依法快速处置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的立案和侦查,确保有效打击恶意欠薪、恶意讨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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