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措并施执结涉国家机关赔偿款
本报讯 电瓶车自燃,殃及附近商铺,由于商铺是临时彩板房,无合法建设手续,导致火灾蔓延扩大。因商铺是当地建委委托建设,未经消防设计审核,法院审理判决建委承担部分赔偿责任。但是商户在申请执行后,建委迟迟不理。7月19日,记者从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获悉,该院在执行此案过程中,法院多次联系潘集区建委,并与其他赔偿义务人沟通,最终促使这起涉党政机关的执行案件妥善解决。
2016年5月13日21时许,潘集区黄山北路东侧商铺发生火灾,造成马某某存储在商铺内的物品损毁。消防部门作出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起火原因是胡某某商铺内电瓶车电路故障自燃引发火灾。后经鉴定,马某某损失为190380元。因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意见,马某某诉至潘集区法院。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26日,潘集区建委与淮南中博公司签订涉案地区道路升级改造工程委托代建合同,委托方为潘集区建委,代建方为淮南中博公司。为安置路段两侧经营户,由淮南中博公司代建,在潘集区黄山北路东侧地块搭建临时彩板房。该临时彩板房无建设手续,未经消防部门验收。
法院认为,胡某某对马某某造成的损失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潘集区建委作为涉案彩板房的所有人及出借人,将无合法建设手续、未经消防设计审核及各商铺之间没有进行有效防火分离的房屋出借给他人使用,也是火灾蔓延扩大的原因之一。潘集区建委对本次火灾存在过错,应承担一定责任,对马某某造成的损失应负适当的赔偿责任。判决生效后,两被告迟迟未履行赔偿义务。
今年3月9日,马某某向潘集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潘集法院执行庭在了解案件详细情况后高度重视,多次联系被执行人胡某某,告知其拒不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同时结合清理涉党政机关执行案件专项活动,取得纪委、监察委支持,针对拒不配合的行政单位,发出司法建议,法院向潘集区建委送达执行文书,与潘集区建委负责人进行联系,并告知法院专项活动的相应举措,引起对方重视。经过多次释法析理的有效沟通,潘集区建委主动将全部赔款打到法院账户,兑现判决内容。胡某某也因拒不履行被法院依法拘留后,积极与申请人联系履行赔偿款。 (岳园记者唐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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