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城里的“阳光公诉” ——市检察院多措并举打造司法公信力
本报记者 鲁 松
为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平正义、维护检察机关司法权威,切实树立起人权保障意识,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提高公诉案件质量,淮南市检察院公诉处努力探索和开展了“阳光公诉”工作。
多年来,该院公诉处以转变工作作风为契机,不断延伸公诉职能,以阳光公诉工作的方式,将整个公诉活动置于阳光之下,接受社会监督,做到执法为民,公平、公正、公开,让“阳光”照亮公诉的每个环节和当事人心里,从而极大地提升了检察机关司法公信力,结案率达95%,广受社会好评。
心态阳光
新时期,是社会发展的转型期,各种矛盾凸现。随着公众的法律意识的增强,人权保护呼声日益高涨。因而,能否做到执法公平公正,是对公诉干警的考验,这就要求干警们具备过硬的政治素质,使之秉公心,不谋私,不怯懦,即对公诉工作有着阳光般的火热心态。
提高政治思想素质,坚持开展读书活动,注重业务理论学习,是他们多年不懈地做法。除提倡自学为主外,每月都有一次说书活动。除此之外,引导大伙撰写文章,以锻炼文字能力和理论水平的提高。近几年,他们在市级刊物上发表各类文章40余篇。面对案多人少的压力,重大、复杂、疑难案件的困扰,都能精神焕发迎难而上,勇挑重担,不被困难吓倒。同时,过去那种重打击轻保护的思想,得到遏制。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利的意见,只要有事实、法律依据,就大胆提出,不怕怀疑、猜忌。独立思考,不迎合他人和领导的意见,表现出一种阳光的心态。
决策阳光
所谓“决策阳光”,就是除认真听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解外,主动向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被害人或近亲属发送《听取辩护人、代理人、被害人意见通知书》,要求十日内来检察院当面听取其意见,不能来院的可提供书面意见,此举保证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值得赞许的是,为提高决策的科学性,他们完善了权利义务告知制度。一方面注意告知的全面性:对所有被害人的案件均告知诉讼权利,保证被害人的知情权,告知内容不局于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告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还包括申请回避权、控告权、申请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权,申请取保后审、对无关问题拒绝回答等多项权利。另一方面,注意告知的指导性:对被害人可能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情况,在告知被害人权利的同时,为被害人提供法律指导,并提供相关的诉讼指导,告知相关的法律规定及可能需要收集的证据。
此外,这个处还完善了律师阅卷制。有律师身份的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可以适时查阅案件材料,保证律师阅卷权。为方便律师及时阅卷,规定律师阅卷可提前电话预约。所有这些举措,保证了决策在阳光下形成。
过程阳光
一是案件移送审查起诉、退回补充侦查、提起公诉,以及案件的每个诉讼环节,都必须书面通知当事人和律师。二是定期举办观摩庭,组织全市公诉干警听庭并逐人评议,把公诉工作的全过程晒在“阳光”下。
建立听取意见机制,就是他们的一大做法。对有被害人的案件,每案在询问时出示《被害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在告知被害人权利的同时认真书面听取被害人的意见。及时将处理结果告诉被害人;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则做好释法说理工作;对一些争议较大、案件复杂以及有重大影响的案件,诉讼参与人要求会见办案人员的,及时安排会见到;对于公诉人参与人提出的意见,视情况制作笔录附卷,并在审查案件时予以考虑。
在诉讼工作的过程中,他们还不定期地把省、市级优秀公诉人或业务骨干组织起来,出庭公诉的案件,作为示范庭让其听庭,感受“阳光”。组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评议,以及有影响的案件,召开听证会,让百姓感知公诉、见证公正,也是他们经常坚持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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