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执行判决 男子获刑一年

江淮晨报 2018-05-19 01:01 大字

晨报讯 为了抗拒法院执行,竟然使出多种计谋,但最终没有逃脱法律的制裁。5月18日,淮南市中院作出终审裁定,维持了淮南市大通区法院的一审判决,陈某因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获刑一年。

2016年5月,大通区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判令陈某的父亲偿还赵某借款233余万元,陈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生效后,陈某父子不履行判决,债权人赵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陈某因躲避执行被司法拘留15日后仍不知悔改,为抗拒执行,使出了多种“计谋”。计一,“金蝉脱壳”。陈某向法院执行人员隐瞒其以前妻吴某的名义,按揭购买一辆宝马牌轿车,该车合同价34万余元。计二,“瞒天过海”。陈某隐瞒了其有承包多个小区的工程,获得工程款、质保金。计三,“暗渡陈仓”。陈某为躲避执行,持有并使用其母亲名下的银行卡进行资金往来,并经常出入酒吧、饭店等处高消费,流水总额达30万余元,其中支付结算工程款近13万元。

去年5月15日,因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陈某再次被大通区法院司法拘留15日,并以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移送公安机关进行刑事立案侦查。4月17日,大通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一年。陈某不服,向淮南中院提出上诉。

淮南中院审理认为,陈某对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应予惩处,一审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遂作出裁定,维持一审判决。

晨报记者 王刚 通讯员 张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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