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之间借款出具借条要担责
淮南市田家庵区法院于近日审理的一起民间借贷纠纷告诉你,夫妻之间借款,出具借条要担责。
据悉,八年前,小静(女)和小顺(男)经他人介绍相识,不久步入婚姻殿堂,但是婚后因为双方性格不合,长期处于分居状态。 2011年5月10日、5月11日小顺向小静共借款32万元,并出具借条两份,该借款用于出借给小顺的朋友,后小静向小顺催要,遭小顺拒绝。小静认为,自己是从父母处借的钱出借给小顺的,小顺应当偿还,遂起诉到田家庵区法院。承办法官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顺利将这个案件以小顺向小静即时履行20万元调解结案。
法官寄语:本案中,如夫妻双方之间的债务,属于一方个人财产出借,并在借条予以注明或有其他证据相互佐证,夫妻之间的借款事实被认定,借条上明确借款为出借人个人财产、借款用于借款人的个人活动,那么就应当得到法律保护,因此对于出借人请求借款人返还借款的,应当予以支持。
如果属于出借夫妻共同财产,那么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规定:“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事务的,应视为夫妻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 ”
可见,借条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签订的涉及财产问题的协议,如果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法律规定无效、可撤销,即视为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如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有效。
李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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