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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出台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实施意见

淮南日报 2017-10-11 13:58 大字

本报讯 为扎实做好特困人员供养和生活无着人员救助民生工程,近日,市政府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明确具有淮南市户籍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且具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可享受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待遇。特困人员中的未成年人,满16周岁后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者在高中教育、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可继续享受救助供养待遇。

为适应特困人员多为鳏寡孤独人员的现实,《意见》中明确指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主要包括:提供基本生活条件,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提供基本医疗保障,办理丧葬事宜。

特困人员的救助供养方式分为分散供养和集中供养。《意见》以是否具备自主吃饭、穿衣、上下床、如厕、室内行走、洗澡能力等6项指标评估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经自理能力评估认定为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的,鼓励其在家分散供养;评定为完全或者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优先为其提供集中供养服务。

在做好特困人员供养的同时,《意见》也特别指出,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不再适用最低生活保障政策,不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特困人员中符合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条件的,优先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范围,不再适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

(本报记者 贾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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